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8719號
TPEV,113,北簡,8719,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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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7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鎮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8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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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