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7961號
TPEV,113,北簡,7961,202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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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61號
原 告 鄭臣富
被 告 紀清楚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清楚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嗣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為352,2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故尚應繳納
裁判費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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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