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6455號
TPEV,113,北簡,6455,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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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6455號
原 告 莊添福
被 告 許博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委託訴外人住商不動 產明德捷運加盟店(即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銷售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委 託底價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整,原告為承辦人,而 依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買賣 契約成立後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費,其數額為實際成 交價之4%。今達成底價目標,原告通知被告至臺北市○○區○○ 路000號1樓簽買賣契約,無奈被告置之不理,被告違約造成 公司人力、物力、廣告、交通費損失,且銷售期間帶看30組 等情,爰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8萬元。
二、被告則略以:系爭契約之締約當事人為被告及訴外人安心住 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下稱安心住公司),原告顯非系爭 契約之締約人,且原告於其歷次書狀中亦自陳被告並非委託 原告個人,兩造間並無契約關係,是原告本件請求顯無理由 ;此外,系爭契約原約定委託銷售期間為自112年11月15日 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委託底價為1,460萬元,期間安心住 公司之承辦仲介即原告僅曾於000年0月間提出買方簽署之買 賣議價委託書與支票1紙通知被告有買方願意議價,然因至 上開委託期間將屆至時均無人出價達底價1,460萬元,原告 遂勸說被告於113年3月25日變更委託銷售底價至1,200萬元 ,並另簽立委託銷售/出租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下稱系爭 變更同意書),且將委託期間延長至113年6月30日止,然因 安心住公司之仲介遲遲無法覓得出價達變更後底價之1,200 萬元之買方,且房地產開始飆漲,上開變更底價較市場行情 顯為過低,被告乃告知原告有人願意出價高於1,200萬元, 原告並回覆「了解」等語。然原告竟於113年5月6日告知被



告有買方有機會加價至1,200萬元,被告雖感錯愕,然仍明 確答覆原告已不願以1,200萬元出售系爭房屋並將另指示底 價等語,詎原告於明知在買方出價達底價前,委託人即被告 依法有權變更底價,且已明知被告已通知欲提高底價之情形 下,竟蠻橫於113年5月7日通知被告稱買方確認成交價1,200 萬元,並片面要求被告簽約,且未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5點之 約定於24小時內提出買方要約書予被告,顯係違約,被告乃 於113年5月中以存證信函向安心住公司終止系爭契約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定。又債權債務之主體,以 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契約成立生效後,因契約所生之債 權債務關係即存在於該締約之當事人間。而債權契約為特定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於締約當事人 間發生拘束力,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 請求給付(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95號、112年度台上 字第17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 務報酬48萬元等情,固據提出系爭契約、系爭變更同意書等 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15、85至91頁),然稽諸系爭契約 、系爭變更同意書所載,上開契約之委託人固為被告,受託 人則為「住商不動產明德捷運加盟店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 限公司」,而非原告個人,故系爭契約及系爭變更同意書之 兩造當事人為被告與「住商不動產明德捷運加盟店安心住不 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甚明。準此以觀,系爭契約及系爭變 更同意書既係存在於被告與訴外人住商不動產明德捷運加盟 店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間,並非兩造之間,則本 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原告既非締結系爭契約及系爭變更同意 書之當事人,而非債權債務關係之主體,自不得依系爭契約 第5條約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服務報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8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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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心住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