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5599號
TPEV,113,北簡,5599,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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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模法雲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佩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艾朵文化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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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朵文化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模法雲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