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5479號
TPEV,113,北簡,5479,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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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47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吳春龍
被 告 楊道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中正區 ,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許,駕駛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 與金山北路交岔口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之過失,致碰 撞由訴外人郭憶瑄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此受損致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 同)122,915元(含零件90,678元、工資12,732元及烤漆19, 505元)。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承保,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 被保險人。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 2,9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 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原告主張上開侵權行為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 據資料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查:
(一)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據此規定請求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修理材料以新 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即108年3月,迄本件車 禍發生即111年8月16日,已使用3年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 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8,579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 上工資12,732元及烤漆19,505元,共計50,816元,故系爭 車輛所支出之修復費用應以50,816元為必要。(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8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8月13日,本院卷第117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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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0,678×0.369=33,460第1年折舊後價值 90,678-33,460=57,218第2年折舊值 57,218×0.369=21,113第2年折舊後價值 57,218-21,113=36,105第3年折舊值 36,105×0.369=13,323第3年折舊後價值 36,105-13,323=22,782第4年折舊值 22,782×0.369×(6/12)=4,203第4年折舊後價值 22,782-4,203=1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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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