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2940號
TPEV,113,北簡,2940,2024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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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9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奕
被 告 駿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被 告 林允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
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 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關於違約金部分漏未判決, 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駿旺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林允禎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00萬 元使用,惟被告駿旺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1月28日起未依約 清償,被告林允禎為連帶保證人同負擔清償責任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及帳務資料等 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 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新臺幣39萬871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有 據。原告請求補充違約金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本院前揭判 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顯屬脫漏,依上揭說明,原告之聲 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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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