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2298號
TPEV,113,北簡,2298,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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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永順大樓地下停車場自治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富沛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蔡瑜華(即蔡方林之繼承人)


蔡文華(即蔡方林之繼承人)

蔡安達(即蔡方林之繼承人)

蔡容華(即蔡方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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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