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永順大樓地下停車場自治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富沛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蔡瑜華(即蔡方林之繼承人)
蔡文華(即蔡方林之繼承人)
蔡安達(即蔡方林之繼承人)
蔡容華(即蔡方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