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唐自強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林君達律師(即蕭國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蕭國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管理蕭國興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原告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訴時,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35萬5823元」,嗣於112年9月27日變更其聲明為「被 告李國雄、蕭國池、李愛玉、蕭愛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 5823元」、112年10月12日復更正其聲明為「被告李國雄、 蕭國池、李愛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5823元」、113年7月 18日復更正其聲明為「被告林君達律師(即蕭國興之遺產管 理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5823元」,核其訴之變更加合 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蕭國興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週轉為由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1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109 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9日止,計3個月,月利率2%(聲證1 ),並以其名下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28分之2)暨其上同段6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7分之 2),設最高限額抵押權作為系爭借款之擔保(聲證2)。 ㈡原告則於109年8月20日將系爭借款扣除3個月利息後交付其餘 借款予蕭國興(聲證3);而蕭國興另於109年11月12日再交
付1個月利息予原告,雙方同意將系爭借款之清償日延至109 年12月19日。
㈢然系爭借款清償期限屆至(即109年12月20日)後,蕭國興不 清償系爭借款,經催討置之不理,原告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拍 賣抵押物,詎蕭國興為脫免清償系爭借款之責,竟陳稱原告 與詐騙集團成員勾結,共同詐欺被告使其陷於錯誤,因而向 原告借貸系爭借款並設定抵押權云云,除對原告提起刑事詐 欺告訴外(聲證5),更對原告提起民事請求確認抵押權不 存在之訴,終經民事庭判決認定兩造間之系爭借款本金為91 萬元,約定利息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週年 利率為24%,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為16%並確 定在案(聲證6)。
㈣現因原告斯時就系爭借款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時,未將約定利 息設定在案,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不得列入執行所得之金 額優先分配之範圍(聲證4),是原告對蕭國興尚有如附表 所列之利息債權合計35萬5823元得請求。 ㈤並聲明:被告林君達律師(即蕭國興之遺產管理人)應給付 原告35萬5823元。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事實並不爭執。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借款契約書、被告名下所有新北市○ ○區○○段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62建號建物之土地登記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乙份、領款確認書乙份、本院民事執行 處112年3月9日新北院英110司執梅字第51705號函乙份、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28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書乙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判決乙份為證,被告 對該事實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13頁),原告之前開主張足 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林君達律師(即蕭國興之遺產管理人) 應給付原告35萬582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 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附表:
本金91萬元 項目 編號 起日 迄日 日數 年利率 金額 利息 1 109/12/20 110/07/19 212日 24% 12萬6852元 2 110/07/20 112/02/13 (參聲證4之債權利息計算末日) 574日 16% 22萬8971元 合計 35萬5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