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13年度,3號
TPEV,113,北建簡,3,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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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有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16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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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