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729號
TPEV,113,北小,729,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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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原 告 李佩珍(即李光權之繼承人)


李稚康(即李光權之繼承人)


被 告 施純堯
林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佩珍李稚康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自明。二、經查,原告李光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3月29日死 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又李光權之繼承人為李佩珍李稚康,此有李光權之親等 關聯查詢資料、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等件 在卷可稽,且查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情事,爰依職權裁定命 李佩珍李稚康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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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