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3714號
TPEV,113,北小,3714,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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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714號
原 告 王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汛潤有限公司張家鴻等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被告「張家鴻」之 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月30日為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亦未補正 被告「張家鴻」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有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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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汛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