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2857號
TPEV,113,北小,2857,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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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857號
原 告 陳嘉榮

被 告 FILDANA IKE MANDASA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 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 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而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 所係於「澎湖縣馬公市」,有內政部移民署函暨檢送外人居 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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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