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2493號
TPEV,113,北小,2493,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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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9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侯信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伍佰貳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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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