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450號
原 告 黃婕榕
被 告 邱瑜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53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