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再小字,113年度,12號
TPEV,113,北再小,12,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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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小字第12號
原 告 洪媛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
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再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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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