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933號
反 訴 原告 黃傑齊
反 訴 被告 林嵩暉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 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應與本訴行不同 種訴訟程序,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 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前段、第260條第1項及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此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 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 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 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 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 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 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 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 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10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反訴被告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在臉書 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發表文章內容,另於112年6月29日增加 如附表二所示之發表文章內容之文字標籤,並有如附表二所 示字句已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14萬元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4 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反訴原告於112年6月16日提起本件反訴,並主張略以 :反訴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 告訴,經臺北地檢署將訴外人陳秋源分案以110年度偵字第3
6131號於110年12月20日(按應係指110年12月「20日」之偵 查庭期日,民事反訴起訴狀此部分日期應有誤繕)開庭審理 ,依據當日筆錄,檢察官問:「對於本署以電子郵件詢問GI A結果,告訴人(按即反訴原告)確實是該校的畢業生...」 ,陳秋源遂當庭賠償、道歉與反訴原告和解。反訴原告乃於 110年12月30日在所管理之臉書帳號「全民鑑寶法知網」刊 登「對於林嵩暉案件我們已有表態,提出司法訴訟。司法訴 訟打的是過程與結果,在整個過程中,1.我們讓他為自己的 烏龍行為,支付了高額的律師費外,2.最重要的是臺北地檢 署認證了花輪哥的GIA G.G.證書。階段性的任務已經完成, 謝謝大家!」。嗣後,反訴被告因對上開和解不滿,乃為如 附表二所示侵權行為事實,有其民事反訴起訴狀、民事答辯 ㈢暨反訴準備㈡狀、民事答辯㈤暨民事準備㈣狀可參(本院卷一 第156-224頁;本院卷二第129-130頁、第393-397頁)。從 而,反訴被告於本訴所主張之事實乃附表一所示事實(見本 院卷二第347頁),可知反訴被告於本訴主張者乃反訴原告 在附表一發文內容之時間(即110年9月26日、29日、30日) 所發布如附表一「妨害名譽字句」欄位所示之特定字句是否 構成侵害其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而反訴原告於反訴主張如附 表二之侵權行為事實-係針對反訴被告在110年12月30日所發 表之關於「黃傑齊謊稱說檢察官已經認證了他的GIA GG證書 是真的。」等言論及其於112年6月29日新增之文字標籤,是 以反訴主張之事實重點係關於「黃傑齊所稱『檢察官(在110 年12月20日開庭時)』『認證』證書是真的」及112年6月29日 新增之文字標籤等情是否可採,其內容核與「反訴原告於前 開發文時間即『110年9月底前』所發布之如附表一「妨害名譽 字句」欄位所示之特定字句是否構成侵害其名譽權之侵權行 為,殊為不同事實,所涉及時間亦明顯先後有別,且反訴標 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及為反訴標的之法 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 律上或事實上欠缺密切關係,審判資料亦不具有共通性及牽 連性,更難認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 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有何相同,揆諸前揭說明,難認本件 反訴與本訴間具有牽連關係,本件反訴應非合法,應予駁回 。
四、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二:
行為人 發表文章 左列文章中侵害名譽權之字句 證物 林嵩暉 評論:黃傑齊先生在昨晚(12/29)6點16分蘋果日報新聞刊登出來之後,接著繼續謊稱說檢察官已經認證了他的GIA GG證書是真的。我把黃傑齊先生的話截圖貼在下面,這是他11個小時前貼出來的,而蘋果日報的報導是昨天晚上6點16分刊登的。請問黃傑齊先生:「黃檢察官已經有說你所宣稱的那張自己的GIA GG證書真是你的嗎?」「你真的有GIA GG證書嗎?」「這事有需要請黃檢察官回覆嗎?」人若不自知,那就牢底要坐穿了! (按以下為文字標籤) #黃傑齊 #花輪 #美國司法部公文 #美國司法部已證實黃傑齊沒有取得GIAGG證書 #黃傑齊當年名黃文正沒有取得GIAGG證書 #GIA已證實沒有發出Jackie Wen Hwang這張GG證書 #偽造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 #誣告罪 黃傑齊先生在昨晚(12/29)6點16分蘋果日報新聞刊登出來之後,接著繼續謊稱說檢察官已經認證了他的GIA GG證書是真的。 (按以下為文字標籤) 「#黃傑齊 #花輪 #美國司法部公文 #美國司法部已證實黃傑齊沒有取得GIAGG證書 #黃傑齊當年名黃文正沒有取得GIAGG證書 #GIA已證實沒有發出Jackie Wen Hwang這張GG證書 #偽造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 #誣告罪」 發文日期為110年12月30日之林嵩暉臉書網頁(見本院卷一第222頁及卷二第3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