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1年度,39號
TPEV,111,北訴,39,2024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39號
原 告 郭韋廷

訴訟代理人 鄭小燕
魏大千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鄭清正

法定代理人 鄭楷唯(即鄭清正之監護人)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林宏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於本院刑事庭111年
度交易字第149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認
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
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戴于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