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2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9月9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389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昌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0日6時4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因不滿臺北市○○區○○路000巷
00弄0號3樓住戶製造噪音,對該戶投擲雞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李日新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3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