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監簡上字,113年度,4號
TCBA,113,監簡上,4,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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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楊浚瑋


被 上訴 人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代 表 人 鄭義騰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
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簡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 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 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為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所 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民國113年3月8日112年度 監簡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3年4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查。嗣上訴人對於本件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惟 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5月30 日113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卷第43、44頁 )。本院再以113年7月1日中高行應審四113監簡上4字第113 0001074號函,請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本院卷第49頁),該函業於113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9頁)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應 繳納之裁判費,依首揭說明,應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本件上 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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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