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656號
TCTA,113,交,656,20240930,2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伯仁


訴訟代理人 吳梅蘭


吳佩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伯仁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
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6
5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