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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332號
TCEV,113,中補,3332,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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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32號
原 告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黃承彥
黃承偉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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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