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326號
TCEV,113,中補,3326,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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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26號
原 告 羅玉玲


訴訟代理人 羅慶生
被 告 黃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898元(訴之聲
明第1項請求遷讓房屋,依卷附原告提出之房屋稅單所載,系爭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220,7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為219,
198元,合計439,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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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