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294號
TCEV,113,中補,3294,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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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
原 告 黃文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世賢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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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