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256號原 告 陳勇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亨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5550元。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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