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34號
原 告 吳睿凌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麗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98,
7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2萬2,100元) 1 利息 252萬2,100元 111年11月12日 113年9月9日 (1+303/366) 6% 27萬6,604.08元 小計 27萬6,604.08元 合計 279萬8,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