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211號
TCEV,113,中補,3211,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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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11號
原 告 吉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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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泰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