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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206號
TCEV,113,中補,3206,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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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06號
原 告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宇軒


被 告 邱䕒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䕒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
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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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