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03號
原 告 何杏𣔄
被 告 柯明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明田間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6
0元(其中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部分,系爭臺中市○○區○○○段00
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40元,原告起訴
請求返還之面積為34平方公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
,960元【計算式:34×440=14,960】;另原告請求不當得利
部分之金額為240,000元,合計為254,9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請求被告遷移之占用物為墳墓,
惟依一般社會常情,墳墓係亡者後代所共立共有,是否僅係
被告1人單獨所有,涉及被告是否有處分權及本件是否當事
人適格之問題,請原告自行參酌,並就被告是否當事人適格
部分先行妥適舉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