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原 告 陳雅育
被 告 李杰穎(原名李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13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