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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142號
TCEV,113,中補,3142,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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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
原 告 豐邑首席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琳

訴訟代理人 徐慶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1,0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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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