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121號
TCEV,113,中補,3121,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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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21號
原 告 洪誠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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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