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98號
原 告 詹書羽
被 告 白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5,921
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8,51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440元(計算式:275,921+8,5
19=284,4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