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095號
TCEV,113,中補,3095,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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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95號
原 告 吳莘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申
設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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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