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74號
原 告 李琮勝
一、原告與被告楊仲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就本件起訴對於所請求各個項目之內容為何?金額為何
?證據為何?請求之依據?等全然未列載,且未說明所請求
之新臺幣64萬元究竟係何項目之損害賠償。是請原告應向本
院具狀陳報說明:⑴所欲請求之項目內容及金額。⑵前揭各項
目之證據(例如:相關收據)等資料影本。⑶表明各項目請
求之依據。
三、原告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
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