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
原 告 馬章翔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證明書(請向地方稅務局
申請),依上開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其上所載系爭房
屋現值,加計原告請求積欠費用新臺幣(下同)234242元,按
附表所示之計算方式,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後,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林政諺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