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65號
原 告 楊睿麒
一、原告與被告羅佳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9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提出有區分「零件」及「工資」費用之車號000-000
號機車之估價維修單據及發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