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049號
TCEV,113,中補,3049,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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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3,064,84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8月8日 (147/365) 6% 3萬6,246.58元 2 利息 150萬元 113年4月15日 113年8月8日 (116/365) 6% 2萬8,602.74元 小計 6萬4,849.32元 合計 306萬4,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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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