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宥彤
被 告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7元(
含本票債權本金1,250,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起
訴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5萬元) 1 利息 125萬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4月14日 (21/365) 16% 1萬1,507元 小計 1萬1,507元 合計 126萬1,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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