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更字,113年度,1號
TCEV,113,中簡聲更,1,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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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以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43號裁定
,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經本院合議庭以113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
裁定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法官張清洲、書記官陳慧津迴避事 件,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 現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雷鈞崴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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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