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凱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盈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9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