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769號
TCEV,113,中簡,769,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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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69號
原 告 蘇清揚
訴訟代理人 蘇家德
被 告 陳亮斈

宏偉
訴訟代理人 陳柏堯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 論必要,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所需維修費用即高達新臺幣( 下同)27萬9,100元(零件費用176400元+工資102700元=279 100元),其維修費用遠高於系爭車輛價值,故系爭車輛係 以報廢處理,請原告就系爭車輛之報廢獎勵金、舊車回收金 提出說明,並提供相關單據或資料。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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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