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原 告 吳正一 被 告 顏詠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前已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0月4日宣判,然因兩造已成立調解,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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