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243號
TCEV,113,中簡,2243,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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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葉錦侖
被 告 陳煜修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
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日22時56分許,竟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路00 0○0號工廠外,對原告辱罵「幹你娘」、「幹你勞」、「老 雞掰」、「臭卒子」「你真的臭卒子而已啦」等語,足以貶 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8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有駡原告,但18萬元原告要說明如何計算,網 路上的不準,伊認為5000元即足夠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因故與原告發生爭執,辱駡原告 「幹你娘」、「幹你勞」、「老雞掰」、「臭卒子」「你真 的臭卒子而已啦」等語乙節,為被告所自認,且被告上開涉 犯公然侮辱罪部分,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675號刑事 簡易判決判處罰金5000元,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 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公然侮辱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之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上開時、地辱駡原告「幹 你娘」、「幹你勞」、「老雞掰」、「臭卒子」「你真的臭 卒子而已啦」等語,就依現今社會通常一般人之生活認知, 可認知係足以貶損個人之社會評價,況審酌其發言之場合及



對象,係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工廠外,有不特定人均 可聽聞,細觀其內容所及,均未提及其何以辱駡原告,可見 其所言無非係基於個人主觀之謾罵及嘲弄方式貶損原告人格 之社會評價,該言語中又夾稱粗俗、鄙下之詞,客觀上已足 以貶損原告人格之社會評價,被告於主觀上自亦有藉此對於 原告人格為貶損之意。被告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 ㈢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及名譽,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 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 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 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裁 判參照)。經本院審酌被告辱駡原告致原告產生恐慌,精 神受到極大之痛苦,且原告係大學畢業,從事製造業、月薪 8萬元,原告有房屋1棟、土地1筆、投資15筆,110年至112 年之所得總額分別為251324元、419577元、373329元,被告 係高中畢業,務工、月薪3萬元,被告無不動產,110年至11 2年之所得總額分別為0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附卷可稽,而被告係在上開 地點侵害原告之名譽,以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之 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元,尚屬 相當,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 繕本於113年4月12日寄存送達被告(見中簡附民卷第7頁) ,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 法定遲延利息。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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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