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
原 告 徐瑞鴻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紀桂銓律師
被 告 林逸博即林坤木之繼承人
林凱偉即林坤木之繼承人
林靜儀即林坤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林坤木於起訴後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林逸博、林凱偉、林靜儀承受訴訟,惟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人林坤木之抵押權,於林坤木死亡後抵押權由繼承人林逸博、林凱偉、林靜儀繼承,惟繼承人尚未辦理抵押權之繼承登記,原告亦未聲明於繼承人半理繼承登記後塗銷抵押權,於法未有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