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061號
TCEV,113,中簡,2061,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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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
原 告 徐瑞鴻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紀桂銓律師
被 告 林逸博即林坤木之繼承人

林凱偉林坤木之繼承人


林靜儀林坤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林坤木於起訴後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林逸博、林凱偉林靜儀承受訴訟,惟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人林坤木之抵押權,於林坤木死亡後抵押權由繼承人林逸博、林凱偉林靜儀繼承,惟繼承人尚未辦理抵押權之繼承登記,原告亦未聲明於繼承人半理繼承登記後塗銷抵押權,於法未有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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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