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張盈姍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陳敏琦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路000巷000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原告與其配偶吳茂榮原共同居住於雲林縣水林鄉,嗣因被 告與原告配偶發生外遇行為後,原告始遷居臺中市,是本件 之侵權行為地應在嘉義縣或雲林縣地區,且依起訴狀所附之 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定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 區。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