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1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政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未經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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