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753號
TCEV,113,中簡,1753,2024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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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雅惠
訴訟代理人 余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祖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1,148元(依原審裁定為依據,兩造對之並未表示不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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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