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527號
TCEV,113,中簡,1527,2024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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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張周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妤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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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