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439號
TCEV,113,中簡,1439,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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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上 訴 人 王子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登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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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