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222號
原 告 涂炫坤
被 告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邱煜仁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聲請公示送達及除權判決之支票,其付款人因銀行合併,合併後之帳戶帳號有無變更,及該筆票款是否經合併前銀行予以留存,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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